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16〕17号)要求,为支持盘活土地资产,推动房地产去库存,有效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开展去产能工业企业清理。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去产能的目标任务,全面开展清理,明确工业企业去产能规模和进度安排。各地国土部门要查清其用地面积、位置、用途、权属和使用情况,配合工业主管部门制定去产能企业限制生产、激励退出、促进提高和稳定发展的用地管理措施。
二、盘活去产能工业用地。产能过剩行业退出的存量建设用地,可由政府收回或由企业自行依法转让。由政府收回、收购的存量土地,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可根据收回时的土地市场情况经地价评估综合确定土地价款。退出存量工业用地按新的规划条件重新出让后,所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当地政府应按规定通过基金预算安排用于企业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
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必须收回的,经有批准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企业可将合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商品住宅开发除外),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去产能工业企业在符合城乡规划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整体或部分转让土地使用权。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经有批准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三、促进企业转型发展。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原制造业企业从事研发设计、勘察、科技成果转化转移、信息技术服务和软件研发及知识产权、综合科技、节能环保等经营服务的,由投资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5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
四、支持企业改造提升。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工业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或改造原有厂房、增加容积率,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现有制造业企业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对改造后容积率超过对应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40%以上的,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政策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
五、支持优先发展产业项目建设。省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的工业项目,根据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投资要求,对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地方规定标准(地方未制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20%以上的,可按其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
六、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鼓励工业项目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转租或抵押。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工业主管部门应在编制土地供应方案前,明确提出租赁转出让必须达到的条件、考核主体、考核标准及违约责任,并纳入土地租赁合同。
七、鼓励优先使用存量土地。对因实施低效利用再开发的存量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增加容积率,在符合规划、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必须收回的,经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利用政府收回的低效、闲置土地安排用于已列入省重大推进项目和省重点支持项目的,在次年度分别给予已供应项目建设用地规模50%、30%的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八、实施住宅用地分类调控。国土资源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地商品住宅库存情况,对市(州)、县(市、区)商品住宅用地按“显著增加”、“增加”、“持平”、“适度减少”、“减少直至暂停”等五类进行归类。对商品住房可售周期超过2年的市(州)、县(市、区),纳入“减少直至暂停”管理,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因房地产市场变化等需调整分类的,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土资源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同研究确定。
各地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结合商品住房可售周期、未开工住宅用地总量等指标,严格按照五类调控要求,合理确定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规模。
九、合理调控商业用地供应。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等商业用房库存明显偏多、可售周期长的市(州)、县(市、区),要严格控制新增商业用房土地供应和规划指标,并可以根据市场状况,研究制定待开发商业用地用途转换的办法和程序。商品住房库存较大、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属于“减少直至暂停”类型的市(州)、县(市、区),不得批准待开发的商业用地转型为商品住宅用地。经批准由商业用地转型为商品住宅用地项目所在的相邻、相近及均质区域内,一年内暂停新增商业用房土地供应和规划指标。
十、支持商业用地结构调整。对全部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待开发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可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转型为住宅用地的申请,规划主管部门经法定程序批准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可重新出具规划条件。国土部门依据新的规划条件组织对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进行评估,需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新规划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受让人取得土地时的成交价;新规划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低于受让人取得土地时的成交价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国土部门按照新的规划条件与土地使用权人重新约定土地用途、需补缴的土地价款、开竣工时间等,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未全额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规划、建设手续。
已建在建的商业用房在不改变其它规划条件的前提下,经法定程序批准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可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用于教育培训、幼儿园、康养、文化、旅游等经营性、公益性用途。
十一、鼓励征地拆迁还房以购代建。支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采取货币化安置,各地可因地制宜制定货币化安置的优惠政策措施和具体操作办法,对城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积极引导被拆迁安置户采取货币化安置,鼓励被拆迁安置户购买已建或在建的商品住房,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购买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征地拆迁安置房源。
十二、加强房地产去库存监管。各市(州)要切实加强辖区内商品住宅、商业用房监管,加强统计分析,并于每月末汇总辖区内房地产去库存情况向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相关数据、报告,并抄送国土资源厅。各地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工作部署,组织住建、国土、发改、经信和财政等相关部门协同开展工作,建立去库存工作推进机制。各市州国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推动政策措施落地见效,为促进当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有力的服务保障。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