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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新政+ 中小企业应关注这些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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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上周,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了不少新政策。其中,工信部、教育部16日印发通知称,今年将继续联合举办2018年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
  上周,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了不少新政策。其中,工信部、教育部16日印发通知称,今年将继续联合举办“2018年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活动”,时间为2018年3月22日至6月29日。

 

  创业就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中小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对接服务工作的通知

 

  16日,工信部、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2018年中小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对接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将继续联合举办“2018年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活动”。时间为2018年3月22日至6月29日,在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和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新职业网www.ncss.cn)共设百日招聘页面,开辟活动专栏,免费发布用人单位招聘信息及毕业生求职信息。

 

  通知还明确,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和帮助本地中小企业开展高校毕业生招聘工作,继续推动创建各类中小企业信息库(中小企业信息库包含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招聘岗位、招聘人数、招聘区域等企业招聘和享受优惠政策所需要提供的信息)。各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认真梳理汇总有就业需求的高校毕业生信息,继续推动创建各类高校毕业生信息库(高校毕业生信息库包含但不限于:创业就业人员基本信息、就业诉求、岗位需求、就业区域等高校毕业生应聘和享受优惠政策所需要提供的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8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近日,人社部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以实施就业创业促进计划为抓手,突出创业引领、基层成长两大方向,强化政策落实、服务保障、权益维护,千方百计拓展多元化就业渠道,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总体稳定、就业局势基本平稳。

 

  通知要求,各地要坚定不移把政策落实作为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主线。加强统筹实施,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与经济政策、引才引智政策有机结合,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区域协调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支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中,多渠道开发适合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巩固基层就业主阵地,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统筹推进“三支一扶”计划等服务项目,加强政策引导和服务保障,鼓励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创业。

 

  通知提出,各地要抓住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有利契机,集中优质资源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创新。

 

  行业新规:

 

  关于进一步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意见

 

  近日,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意见》,提出了拓宽资本工具发行渠道、增加资本工具种类、扩大投资主体范围、改进资本工具发行审批工作等意见。

 

  《意见》提出,积极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有益探索。推动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有助于拓宽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提升银行业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为支持实体经济提供必要的保障。

 

  《意见》还提出,将拓宽资本工具发行渠道,支持商业银行在强化内源性资本积累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境内外金融市场互补优势,有效运用境内外市场资源,通过多种渠道稳步扩大资本工具的发行规模。

 

  与此同时,增加资本工具种类。总结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减记型二级资本债券的实践经验,推动修改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完善配套规则,为商业银行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含定期转股条款资本债券和总损失吸收能力债务工具等资本工具创造有利条件。

 

  此外,《意见》还表示,将扩大投资主体范围。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研究社保基金、保险公司、证券机构、基金公司等机构对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投资政策,扩大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投资主体范围,分散集中度风险,降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发行成本。

 

  在资本工具发行审批方面,《意见》提出,一是优化资本工具发行审批流程。总结资本工具发行审批的现有做法,探索并联审批。二是完善储架发行机制。逐步完善储架发行审批制度,探索在相关部门批准的发行额度内允许商业银行自主控制发行节奏的工作机制。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

 

  3月1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正式施行。

 

  其中,《规定》要求,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以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投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三)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规章的要求;(四)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五)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六)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组织、应急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设备;(七)满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要求。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商业车险自主定价范围的通知

 

  日前,保监会下发《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商业车险自主定价范围的通知》,调整四川、山西、福建、山东、河南、厦门和新疆七地商业车险的自主定价范围,

 

  通知显示,在四川保监局辖区,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65-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65-1.15];在山西、福建、山东、河南、厦门保监局辖区,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70-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0-1.15];在新疆保监局辖区,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

 

  信用体系建设:

 

  印发《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近日,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40个中央机关和单位近日联合签署了《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正式将慈善捐赠领域纳入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备忘录公布一系列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措施,其中,对慈善捐赠失信者等联合惩戒对象将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限制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等。

 

  据悉,民政部和其他有关部门今后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慈善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民政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的名单及相关信息。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近日,工信部印发《关于做好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的列入条件、处置办法和移出条件。

 

  《通知》明确了列入不良名单的三种情形,设置了与行政监管、行业监督相关的多种督促惩戒措施。在不良名单的移出设计上,《通知》对于按要求补充履行年报义务的以及被列入后一年内未再受到行政处罚的,予以移出,体现了激励自觉守信的思路。

 

  《通知》将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等七种情形明确为失信行为,对进入不良名单后反复受到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等“老赖”行为进行重点约束。

 

  根据《通知》要求,电信管理机构对列入失信名单的主体,将采取较为严厉的处置措施进行惩戒,如不批准新增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依法不批准或从严审批新增从事电信经营活动的资源、不批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续期等。

 

  海关总署第237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

 

  近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并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认证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上述企业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高级认证企业除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措施外,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以下;(二)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三)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四)可以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向海关申报;(五)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六)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通关便利措施;(七)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八)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九)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失信企业适用下列管理措施:(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80%以上;(二)不予免除查验没有问题企业的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三)不适用汇总征税制度;(四)除特殊情形外,不适用存样留像放行措施;(五)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全额提供担保;(六)提高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七)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八)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2018有关工作部署: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3月14日,《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公布,涉及经济、民主政治、文化、民生、生态文明、国防、外交等七个方面,共计58个立法项目。

 

  在这些立法项目中,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16项,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车辆购置税法草案、外国投资法草案等;新制定的条例或办法27部,包括政府投资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15部条例进行修订。此外,在公布立法计划的同时,每部法律法规都明确了负责的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工业质量品牌建设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14日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工业质量品牌建设工作的通知》,旨在推动制造强国建设,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具体包括提升制造业供给质量水平,推动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发展,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品牌建设,强化质量品牌工作合力。

 

  通知提出,2018年将开展原材料质量提升专项行动。组织实施原材料重点标准制修订专项,推动制订质量分类分级规范,鼓励开展团体标准应用示范。加快装备制造业标准化和质量提升。推动汽车、船舶、航空等重点领域的标准化和质量提升,加快重点急需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实施《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网联汽车)》。

 

  2018年还将开展重点产品国际对标,支持中药先进制造技术标准验证及应用,进一步扩大婴幼儿配方奶粉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发布《升级和创新消费品指南》,发布纺织十大类创新产品。组织开展消费品工业个性化定制和创新示范服务平台创建工作,推动服装、家用电器、玩具和婴童用品、文教体育用品、箱包、制鞋等行业发展个性定制、规模定制、高端定制,推动产品供给向“产品+服务”转变、向中高端迈进。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要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严格防控较大事故,减少事故总量,促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通知确定了今年安全生产领域的五大工作要点:一是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二是加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管理;三是加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四是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五是加强城市管理监督。

 

  在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面,通知明确,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体系,全面开展危大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部署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项检查;并强化事故责任追究,以严肃问责为抓手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有效落实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制度,严格执行对事故责任企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规定。

 

  工商总局关于开展2018年红盾质量维权行动的通知

 

  近日,工商总局印发通知称,工商总局将开展2018年红盾质量维权行动,进一步促进商品和有关服务质量提升,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包括切实保护消费者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督促经营者切实履行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等内容。

 

  通知要求,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商品市场监管执法,对经营者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所经营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说明书以及生产厂厂名、厂址、警示标志等标识标注情况,其他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信息进行全面检查。

 

  通知明确,2018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的重点是家用电器、服装鞋帽、装饰装修材料、儿童用品、汽车配件以及残疾人辅助器具等六大类商品。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开展出版物“质量管理2018” 专项工作的通知

 

  近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关于开展出版物“质量管理2018” 专项工作的通知》,明确将以2017年以来出版的社科、文艺、少儿、教材教辅、生活、地图和古籍类图书为重点,开展内容质量和编校质量检查,对引进版和公版图书质量加大检查力度;以“三审三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图书质量保障制度建设。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2018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的公告》(2018年第32号)

 

  近日,质检总局发布《2018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共涉及219种产品,包括日用及纺织品26种、电子电器产品39种、轻工产品23种、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31种、农业生产资料17种、机械及安防产品41种、电工及材料产品38种、食品相关产品4种。

 

  质检总局明确,在按计划开展国家监督抽查的同时,质检总局也将根据工作实际的需要,组织对计划外的产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2018年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近日,保监会印发的《2018年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提出,要强化保险公司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主体责任;督促保险公司切实提高和改进保险服务质量;规范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加大对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检查与曝光力度;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基础建设。

 

  《工作要点》明确,将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针对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问题和突出公司,持续“亮剑”,组织开展“精准打击行动”,揪住一点、查深查透。坚持“严字当头”,从严整治、从快处理、从重问责,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组织检查可回溯办法落实情况,重点查处欺骗保险消费者、隐瞒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重要事项、强制搭售保险等严重损害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选择权的问题。

 

  本周政策统计时间:2018.3.12-2018.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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