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部门要抓紧时间,深入调研,精心测算,及时推出较大幅度降低费率和调整缴费基数政策措施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工作的统一部署安排,自2019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对于税务部门将全面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管,一些此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的企业会担心负担因此大幅增加。其实,税务部门负责社保费征收并非新鲜事。目前,全国已有超过一半省份由税务部门不同程度地征收社保费。总体上看,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的地区,费基逐年做实、费率稳中有降,并未出现过社会所担心的企业负担大幅增加现象。
从本质上看,社保征缴规范化和企业负担轻重之间并无矛盾。无论是社会保险部门征缴,还是税务部门征缴,都是依法征缴。过去部分企业逃缴、少缴社会保险费,对于按照实数缴纳的企业来说并不公平。征缴体制改革,使社保缴费更具规范性,可以实现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缴,既有利于提高规模效应和征缴效率,也有利于企业之间公平社保缴费负担,促进平等竞争。不仅如此,将社保部门及其经办机构从繁重的征收任务中解脱出来,能够使其把精力集中在参保扩面、待遇发放等方面,筑牢社会保障民生底线。
当然,有人会问,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是不是为了追求社保费收入的一时高增长?其实不然。显而易见的是,统一社保费征收主体,意味着征管能力的增强,这有利于促进各类企业职工参保缴费,更好地维护职工权益。让社保费实现应收尽收、应保尽保,实际上是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及职工缴费负担创造有利条件。对于依法缴费的企业来讲,税务部门征收后,在公平性和可持续性提高的前提下,才有条件在统筹精算的基础上,为企业整体降低费率争取到更大空间,最终实现社保费逐步合理下降,尽可能地为市场主体减负、为职工增加收入。
因此,税务部门统一征管社保费政策本身并没有问题,但不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疑虑,反映出社保征收改革仍需要调整配套政策的支持。随着社保费征收效率的提升,企业需要有相应的社保费率下降予以对冲,这不仅是减轻企业负担的必要举措,也是增强企业活力,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日前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集中清缴。
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各地征收体制改革工作正处于准备阶段,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着力于做好衔接工作,积极建立数据共享平台,改革工作中坚持只变更征收主体,原有政策继续保持不变的基本原则。
也有参保人担心,社保费率如进一步降低,是否会影响到社保基金的运行?从各项社保基金运行情况看,截至今年8月底,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分别为47264亿元、17392亿元、5712亿元、1734亿元、558亿元,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总体运行平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要求,自今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现行省级统筹基础上,建立中央调剂基金,对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适度调剂,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税务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是实现依法征缴的重要手段,但社保征收方式的统一,与降成本、兜底线、保民生密不可分。因此,在社保征收方式上,需要“稳”字当头,既要全面考虑基金征缴的影响,基金收支地区的差异,以及老龄化等因素带来的压力,也要在降低企业成本上做好“减法”,严格落实国家降低社保费率政策,做到应减必减。为此,相关部门要抓紧时间,深入调研,精心测算,及时推出较大幅度降低费率和调整缴费基数政策措施,通过合理的过渡性安排,逐步提高征收强度,给予中小企业缓冲时间和生存发展空间,使企业社保缴费不因征管主体改变而增加负担,让广大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