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
3月15日,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第7号通告。通告所称的境外抵蓉人员,指抵蓉之日起前14日内有疫情高发国家(地区)旅居史,从成都口岸直接入境或从其他口岸入境后转乘国内交通工具(包括航空、铁路、公路和乘坐私人交通工具等)来(返)蓉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
无论通过何种交通方式到达成都的境外抵蓉人员都必须第一时间主动向机场、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所在社区(村)、接待单位或住宿酒店如实申报本人基本情况、入境时间、途经口岸、旅居史、健康状况等,并自觉配合属地疫情防控部门按相应管控措施立即进行流行病学调查、PCR检测和14日居家或集中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
境外输入性病例医疗费用支付实行分类处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回国过程之中,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在医保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财政给予补助。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回国入境过程之中被确诊为输入型的新冠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医疗费用由患者个人承担。参加了商业保险的,按保险合同执行。经认定的困难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境外抵蓉人员应如实进行健康申报,对拒不配合或故意隐瞒以及虚报填报,造成疫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处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外事、海关、边检、交通、卫生健康、公安、机场、铁路等部门要协作联动,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卫生检疫措施,加强信息共享。各区(市)县要充分发挥社区网格化作用,严格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宾馆、酒店等要严格落实境外抵蓉人员临时住宿登记报告义务,接待单位、社区(村)应按规定将境外抵蓉人员相关信息向属地公安机关或疫情防控部门报告。对不按规定登记报告境外抵蓉人员信息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自贡
3月11日,自贡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第17号通告,自2020年2月26日以来所有国(境)外到(返)自贡的人员,须主动如实向所在地村(社区)报告登记,并积极配合做好隔离、检测、治疗、流行病学调查等疫情防控工作。
凡是从疫情较重国家到(返)自贡的人员,须接受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其他国家到(返)自贡的人员开展风险评估,高风险人员须接受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中风险人员须接受14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纳入村(社区)网格化管理;低风险人员在体温检测正常的情况下,可正常出行和复工,纳入村(社区)网格化管理。各有关方面依规给予关心服务和帮助。
所有从国(境)外到(返)自贡的人员在入境后,须配合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等交通站点做好入境健康登记。按照相关要求应当统一接送的人员,须服从安排。
广大市民要做好出行计划安排,加强自身防护,近期不要赴疫情较重的国家(地区)公务或旅游。凡国(境)外家属、亲友近期计划到(返)自贡的,应及时向其转告本通告内容。到(返)时间和方式确定后,须提前3天向所在地村(社区)报告。
凡涉嫌故意隐瞒传染病接触史、故意隐瞒疫情较重国家旅行史及其他扰乱疫情管控正常秩序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举报电话:12345。
攀枝花
3月13日,攀枝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疫情防控组发布提示,境外疫情国家(地区)所有入攀人员需要到隔离医学观察场所进行14天集中隔离观察,并主动向各交通入口、社区(村)、所在单位等报告入境时间、联系方式及行程等信息。如隐瞒病情、接触史,拒绝接受检疫和属地防控措施的,将依法处理。
泸州
3月15日,泸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第4号通告,自2月29日以来所有境外来泸返泸人员,须如实主动向所在社区(村)报告登记,并积极配合做好隔离、健康监测等工作。确诊患者要主动配合做好流行病学调查、隔离治疗等工作。
所有境外来泸返泸人员抵泸后,须配合机场、汽车站等交通口岸做好健康登记,积极配合泸州市对境外来泸返泸人员转接等防疫工作的统一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境外疫情高发国家(地区)所有入泸人员需要进行14天集中或居家隔离观察,并主动向各交通入口、社区(村)、所在单位等报告入境时间、联系方式及行程等信息。
凡境外近期有来泸返泸计划的人员,本地家属、亲友、单位应及时向其转告通告内容。
凡涉嫌故意隐瞒身体健康异常情况、故意隐瞒有与新冠肺炎病人接触史、故意隐瞒有疫情报告国家和地区旅(居)史及其他扰乱疫情管控正常秩序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德阳
3月13日,德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第9号通告,自2月20日以来所有境外抵(返)德人员,须如实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报告登记,由属地政府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一视同仁、无差别开展各项疫情防控工作。
境外人员近期有返德计划的,抵(返)德时间和方式确定后,其家属和亲友须提前3天向所在社区(村)、单位如实报告抵(返)德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健康状况、本地居住地址、返回目的、境外行程、返程日期和所乘交通工具等相关信息,确保境外抵(返)德人员可追踪。
所有境外抵(返)德的人员,须配合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站点做好入境健康登记,积极配合抵(返)德人员接送专班的统一安排。
所有境外抵(返)德的人员须主动申领“德阳健康码”并配合接受检测、流调等工作。疫情高发国家抵(返)德人员须接受14天的集中或居家隔离管理和服务。
广大市民要提高防范意识,加强自我防护,无特殊情况暂缓出国(境)。如发现境外抵(返)德人员,要积极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报告。
故意隐匿、瞒报本人或亲属疫情高发国家(地区)旅行史、居住史以及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人接触史等信息的,或在居家隔离管理和服务期间不遵守规定私自外出、导致疫情传播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为确保疫情防控效果,根据国外疫情形势发展和国、省的部署要求,将依法动态调整防控措施和防控范围。
广元
3月16日,广元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第27号公告,凡近期有拟从境外来(返)广人员的家庭,要主动向所在村(社区)报告。在掌握家庭成员及亲属拟从境外来(返)广的信息后,要如实主动向村(社区)报告拟入境人员的返程日期、具体行程、联系方式等信息,配合做好相关防控工作。
境外来(返)广人员,必须提前一周向目的地村(社区)、所在单位主动申报。入境前一天,要再次向村(社区)报告通过哪个口岸入境、通过何种交通方式到达广元。到达广元后,必须主动向机场、火车站、汽车站、防疫检测点、健康服务站和所在村(社区)如实报告本人基本情况、入境时间、途经口岸、旅居史、健康状况等,自觉接受相关疫情防控管理。向所在村(社区)报告时间不迟于到达广元后的三个小时。
全市所有居民,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得知有亲属、朋友由境外来(返)广的信息后,务必及时向村(社区)或本人所在单位报告。宾馆、酒店等要严格落实境外来(返)人员住宿登记报告义务。各县区要充分发挥社区网格化作用,严格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境外来(返)广人员故意瞒报、谎报、迟报,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或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存在失职、漏管的单位、村(社区)实行责任倒查、追责问责。
遂宁
3月10日,遂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通告,自2月10日以来所有境外来(回)遂人员,须如实向所在村(社区)报告登记,并积极配合做好隔离、检测、治疗、流行病学调查等疫情防控工作。
为减少人员接触风险,境外来(回)遂人员服务单位、接待单位或家属、亲友不得擅自接站,应及时报告、主动配合有关方面做好接站事宜。由遂宁市统一接至遂宁境内的人员,须主动配合居住地防控工作;自行到遂宁的人员,服务单位、接待单位、家属、亲友或邻居应主动提醒当事人立即到居住地所在村(社区)报到,第一时间按要求进行有效隔离观察和接受管理服务。
境外来(回)遂人员一律纳入防控体系全程管控,由属地县(市、区)、市直园区负责接送至指定地点接受14天集中医学隔离观察。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入境人员,统一送往属地辖区定点医疗机构接受观察救治,配合做好核酸、CT排查等相关服务。
境外来(回)遂人员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转运期间,由属地县(市、区)、市直园区负责生活保障和相关服务。
所有境外来(回)遂人员到达遂宁后及时纳入"居民健康码"管理,如实反映境外旅居史和自身健康状况。医学隔离观察期满后,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手段帮助境外来(回)遂人员及时复工复产和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凡涉嫌故意隐瞒传染病接触史、故意隐瞒疫情严重国家(或地区)旅居史,隐瞒病情、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拒绝接受检疫和属地防控措施,以及其他扰乱疫情管控正常秩序等行为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于知情不报、故意隐瞒境外来(回)遂人员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在辖区、村(社区)及当事人家属、亲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内江
3月15日,内江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提示,凡2020年3月1日之后,自境外来华(归国)中国公民或外国公民到达内江的(含国内其他地区转入),均应在抵达1小时内,向所在社区(村)、接待单位(企业)或住宿酒店如实申报旅居史、接触史,登记、检测健康状况。
无接待单位的外国公民可拨打0832—12345热线报告,由12345平台转所在县(市、区)应对疫情指挥部落实防控措施。
抵达内江后,要主动做好戴口罩、洗手消毒等个人疫情防护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接触;主动配合属地疫情防控部门及社区(村)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疫情高发国家(地区)来华(归国)人员集中隔离14天,其他国家(地区)来华(归国)人员实行居家观察14天。
来华(归国)进入内江市人员刻意隐瞒旅居史,与确诊、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接触史,故意隐瞒、谎报病情或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并纳入信用体系。
已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境外输入型病例,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财政给予补助;隐瞒、谎报旅居史和接触史、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自行承担本人感染新冠肺炎相关隔离和医疗费用。未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境外输入型病例,医疗费用原则上由患者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人员,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法律法规给予医疗救助。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人员,由商业保险公司按合同支付。
广大人民群众发现境外来(返)内人员的,可直接向所在社区(村)或公安机关反映。各社区(村)、宾馆、酒店、网约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将在第一时间开展信息登记、检测体温等工作,并于1小时内向辖区公安机关或属地疫情防控部门报告。
南充
3月9日,南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第15号公告,自2月15日以来所有境外抵(返)南人员,须如实向所在社区(村)报告登记,并积极配合做好隔离、检测、治疗、流行病学调查等疫情防控工作。
所有境外抵(返)南人员在入境后,须配合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站点做好入境健康登记,如实填写《南充市境外抵(返)南人员健康申报表》,积极配合南充市抵(返)南人员接送专班的统一接送安排。
所有境外抵(返)南人员,须配合进行核酸检测,并配合接受分类管理服务。凡从境外疫情严重国家(或地区)抵(返)南的人员,须接受不少于14天的集中隔离观察,并配合做好核酸、CT排查等相关服务。
所有境外抵(返)南人员,须积极配合做好“果州健康码”APP的下载、注册和填报工作,如实反映境外旅行史和自身健康状况。
凡境外家属、亲友近期有返南计划的,应及时向其转告本公告内容,抵(返)南时间和方式确定后,须提前3天向所在社区(村)报告。
凡涉嫌故意隐瞒传染病接触史、故意隐瞒疫情严重国家(或地区)旅行史及其他扰乱疫情管控正常秩序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宜宾
3月12日,宜宾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第3号公告,自2月25日以来所有境外来宜返宜人员,须如实主动向所在社区(村)报告登记,并积极配合做好隔离、健康监测等工作。确诊患者要主动配合做好流行病学调查、隔离治疗等工作。
所有境外来宜返宜人员在入宜宾境后,须配合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口岸做好入境健康登记,如实填写《宜宾市境外来宜返宜人员健康申报表》,积极配合宜宾市对境外来宜返宜人员转接等防疫工作的统一安排。
凡境外近期有来宜返宜计划的人员,本地家属、亲友、单位应及时向其转告本公告内容,来宜返宜时间和方式确定后,须提前3天向所在社区(村)报告。
凡涉嫌故意隐瞒身体健康异常情况、故意隐瞒有与新冠肺炎病人接触史、故意隐瞒有疫情报告国家和地区旅(居)史及其他扰乱疫情管控正常秩序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巴中
3月16日,巴中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疫情防控组发布第12号通告。通告所称的境外来(返)巴人员,指抵巴之日起前14日内有境外旅居史、从国内口岸入境后转乘交通工具(包括飞机、火车、公共汽车和私人交通工具等)来(返)巴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
无论通过何种交通方式到达的境外来(返)巴人员都必须第一时间主动向机场、火车站、汽车站以及所在社区(村)、接待单位或住宿酒店如实申报本人基本情况、入境时间、途经口岸、旅居史、健康状况等,自觉配合属地疫情防控部门落实相应管控措施。疫情高发国家(地区)入境人员必须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非疫情高发国家(地区)入境人员有咳嗽、乏力、发热等症状者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其他入境人员进行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按照巴中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医疗救治组通告(第1号),境外来(返)巴人员如实进行健康申报的,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产生的费用由辖区政府补助50%;对未主动报告经排查或他人举报发现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个人全部承担。
境外输入性病例医疗费用支付实行分类处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回国入境过程中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财政给予补助。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回国入境过程中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医疗费用由患者个人全额承担。经认定的特殊困难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外事、交通、卫生健康、公安、机场、铁路等部门和机构要强化协作联动,履行监管责任,落实检疫措施,加强信息共享;各区(县)要严格落实辖区防控主体责任,充分运用社区网格化等有效手段做好防控工作。
境外来(返)巴人员应如实进行健康申报。对拒不配合或故意隐瞒、虚假填报造成疫情传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宾馆、酒店等要严格落实境外来(返)巴人员临时住宿登记报告义务,接待单位、社区(村)应按规定第一时间将境外来(返)巴人员相关信息向属地公安机关和疫情防控部门报告。对不按规定登记报告境外来(返)巴人员信息的单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声明:文章系本网编辑转载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