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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13  浏览次数:2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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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关于印发《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
 

关于印发《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为加快推进我省制造业创新体系建设,我厅研究修订了《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

    特此通知。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1年6月23日

 


 

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规范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培育、认定及管理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16〕27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条件的通知》(工信厅科〔2017〕64号)《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工信厅科〔2018〕37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创新中心,是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自愿组合、自主结合,以独立法人形式建立的新型创新载体。创新中心主要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重大需求,开展行业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攻关,以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重点,完成从技术开发到转移扩散到首次商业化应用的创新链条各环节活动,打造跨界协同的创新生态系统。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创新主体联合建立创新中心,针对行业瓶颈卡脖子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和行业亟需共性技术进行揭榜攻关,突破一批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产品,做强一批具有产业技术带动力和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提高制造业自主创新能力,带动产业链上下游的技术进步,强化供应链保障自主可控。

第四条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开展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任务发布、揭榜、组建、培育、认定及考核评估,指导省级创新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本地省级创新中心的组建、揭榜、培育、申报、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组建培育

第五条  创新中心建设采取“揭榜挂帅制”,面向重点行业、重点龙头企业,坚持“目标导向、突出优势、聚焦关键、强化协作、大胆创新、完善机制、动态调整,规范管理、有序进出”原则,坚持任务导向和绩效导向,做到科学公平、透明公正。

第六条  揭榜挂帅程序:

(一)公开发榜。经济和信息化厅围绕我省制造业重点领域的发展需求和基础条件,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编制创新中心建设重点布局领域、技术路线、目标任务等,发布《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重点领域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

(二)申请揭榜。揭榜工作由行业头部企业牵头,联合产业上下游骨干企业、科研院所及高校等组成联合体,围绕《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重点领域目录》的领域和任务进行申请。申请主体应具备完善的运行和管理体制,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项目组织实施能力。

(三)评审方案遴选。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专业评审、集中答辩、现场考核等方式,综合评审方案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支撑性、可行性,同时综合考虑揭榜主体的研发基础、创新能力、技术成果支撑、人才队伍、运营模式、资金保障等因素。

(四)确定培育主体。经济和信息化厅确定并公布中榜主体并纳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范围。

(五)培育和实施。经济和信息化厅与中榜主体签订项目任务书,中榜主体按照技术攻关任务书约定开展研发攻关,并定期报送进展情况。

(六)动态考核。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技术攻关任务书的要求,对中榜主体技术攻关实施情况和运行情况开展综合评价,按照“动态调整,进出有序”原则,对培育期满按进度要求完成了阶段性目标任务、综合评价合格的中榜主体给予政策支持。对未完成技术攻关任务书进度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再纳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范围。

第三章 认定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创新中心建设领域符合《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重点领域目录》要求,中榜主体在综合评价中评价合格并按技术攻关任务书要求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创新中心应面向行业,由中榜主体联合本领域骨干企业及产业链上下游单位,以资本为纽带组成独立企业法人,采取“公司+联盟”模式运行,独立法人公司原则上需注册成立并运行1年以上。

(三)创新中心联盟应汇聚全国范围包括用户在内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并与本领域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立广泛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四)创新中心应具有良好的技术创新基础条件,包括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固定研发队伍、研发场地、研发设施,具有持续稳定的研发经费保障和研发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五)创新中心应在所在行业领域具备较强的研发水平和研发实力。

(六)创新中心应具备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联合开展技术交流或合作的基础。

(七)创新中心应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及技术攻关任务书约定的阶段性成果等佐证材料。

(二)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一式两份)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

(三)央属在川单位或省属单位作为主要发起人的,由属地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推荐报送。

(四)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开展现场核查。

(五)经济和信息化厅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及现场核查情况,确定省级创新中心名单并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六)获批为省级创新中心的,由经济和信息化厅授予“四川省XX(专业技术领域)创新中心”牌子。

第四章 考核评估

第九条  考核评估对象是已认定并运行满2年的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内容依据“揭榜挂帅”协议书的目标任务,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考评工作,考评内容主要包括创新中心运行情况及技术攻关和成果转移转化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考评程序:(一)经济和信息化厅于考评年度发布通知,参加考评的创新中心应将自查报告附相关证明材料,按原申报渠道报送。

(二)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制造业创新中心的考评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至经济和信息化厅。

(三)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创新中心进行绩效考评,同时通过现场核查,形成考评结果。

(四)经济和信息化厅对创新中心考评结果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考评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考评得分70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考评得分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为基本合格;

(四)考评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五章 激励和管理

第十三条  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相关政策给予专项补助,对运行良好且较好完成技术攻关任务书进度要求的创新中心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创新中心提出整改方案,经经济和信息化厅审核同意后,再组织实施。整改期满后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整改结果进行考评。

第十五条  省级创新中心应及时将股东(成员单位)更名、变更等重大事项,通过原申报渠道报送至经济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采取通报批评、收回财政支持资金、撤销省级创新中心称号等措施:

(一)逾期未报送相关材料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三)考评不合格且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六)创新中心自行要求撤销其省级创新中心称号的;

(七)创新中心承担载体 被依法终止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支持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分中心,创建成功后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管理。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在四川建设的分中心纳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范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川经信技创〔2017〕2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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